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其中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涂料产品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非营利性公益科研类政府实验室,也是国家级上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是资质认定验收/授权(CAL)、计量认证(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具备根据涂料相关标准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检测的能力。
Ø 涂料VOC送样要求:
1、主漆500g,如有固化剂或稀释剂,按施工配比送样。
2、应标注样品类别型号、主要成膜物质、并区分溶剂型或水性。
3、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
Ø 检验周期:3~10个工作日
Ø 收费标准:800~1000元/个。
Ø 送样地址:上海市江月路900号1号楼业务大厅
Ø 联系电话:021-54336172、54336175 俞佳生 张海国
附件:
1、资质认定验收/授权(CAL)证书及附件
2、计量认证(CMA)证书及附件
3、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附件
4、财税〔2015〕16号文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t20150127_1184863.html
5、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49136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