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其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核查,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9月29日印发的《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不再负责上述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目前省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发证的14类产品,见附件:
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燃气器具、钢丝绳、人造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
根据2025年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等24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上述文件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通则》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方式、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事项的通用要求;细则规定发证产品的定义、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和程序、实地核查等技术要求。《通则》和细则规范指导生产企业申请取证、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发证等工作,是推进生产许可证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支撑。
14类产品的具体审批方式如下:
1) 危险化学品、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化肥、燃气器具、钢丝绳、人造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11类产品实行先核后证审批程序。
2) 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等2类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审批程序。
3)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程序。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中标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之一,是唯一承担省级发证产品全范围资质的审查机构,从2017年起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审查机构”,审查质量和业务量列居榜首,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质检院审查机构将一如既往秉承优良的工作作风,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审查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