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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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纪检监察举报
纪检监察举报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反映院科级(含)及以下党组织和干部职工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部门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院有关部门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院纪检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提倡署名举报
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院纪委将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四、举报渠道
1.网络举报:sqijjjc@sqi.org.cn
2.来信举报:上海市江月路900号1号楼212室 纪检监察室收 邮政编码:201114